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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流亡政府有關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的附函
《西藏流亡政府有關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的附函尊敬的中国人民政协副主席兼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阁下惠鉴:在最近的第七轮接触商谈中,部长阁下明确表示,达赖喇嘛对西藏的稳定与发展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告诉中央。朱副部长维群先生也希望我们明确提出寻求藏人自治的程度及性质,并表示想了解我们关于「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区域自治」的构想。因此,这次简要提呈「所有藏人获得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文件,这些问题我们曾经以口头及书面已作过多次陈述。 此建议中我们对藏人最基本的需求作了明确的表述,这也是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寻求双方具有共识的解决之道。因此,我们坚信以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一定可以履行实施。 提出这样的建议,不是为了双方继续为现有的自治状况进行辩解,而唯一的目标是为了一心一意地解决西藏的实际困难,完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位;也是为了寻求有利于西藏的稳定与发展,和平与和谐,以及有利于藏汉民族为主的所有民族的团结与利益的互惠之道。 公元2002年双方恢复直接接触以来,在维持双方关系,详细表明、了解双方立场等方面获得许多正面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在根本问题上不仅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相反地在西藏境内日益紧迫的严峻形势取代了正面的变化。因此目前我们的关系处于非常紧要的关头,为了对建议中的内容开始展开实质性的讨论,我们强烈希望双方共商并制订具体的办法、程序和时间表。 虽然我们真诚的努力使得双方的接触延续维持至今,然而,因为没有向前发展的具体成果,使得西藏境内外民众的失望及挫折感日益增强。因此在本次第八轮接触商谈中如未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很明显接触程序无法持续既成事实。 最后,我们希望中央政府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藏汉民族之共同利益为基础,以高度远见的胸怀对我们提出的建议进行思考并能落实兑现。
达赖喇嘛特使 噶苏嘉日‧罗珠坚参 格桑坚参 2008年10月29日 西藏流亡政府有關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第一, 介紹2002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恢復對話以後,十四世達賴喇嘛的代表與中央政府代表之間多次進行了會談,其間,我方詳細闡釋了西藏人民的真實願望。以互利為基礎的中間道路之精神是,西藏民族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旨的情況下,得到名副其實的民族自治地位。這也是基於藏漢民族眼前和長遠的利益。我們明確做出了不尋求獨立或分裂的承諾,並設法通過名符其實的民族自治來解決西藏問題。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自治的條款。而且保護和發展西藏民族的特性與形式,不僅對整個人類,對藏漢民族尤為有利。 2008年7月1至2日舉行的第七次會談期間,中共政協副主席。中央統戰部部長杜青林先生表達了希望達賴喇嘛對西藏的穩定和發展提出建議或意見的呼籲;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朱維群也表示希望聽到藏人所尋求的自治的標準或形式,以及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情況下,我方對地方區域自治的看法。 因此,本建議詳細闡釋了我們對名符其實自治的立場,以及根據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理解,若能確實執行,可以滿足西藏人民特別利益要求的立場。達賴喇嘛也相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框架下,如果實行名符其實的自治,則西藏人民的基本需求應可以得到滿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和別的國家一樣,通過賦予各少數民族自治的權利來解決民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自治的基本原則和目的,與西藏人民的需求和願望是相符的。民族區域自治的目的是在拋棄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前提下,避免民族壓迫和民族分裂,通過賦予各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以保障各少數民族的特性和文化。 根據我們的理解,憲法有關自治的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藏人的需求。憲法在一些相關問題上,對相關國家機關在自治問題上賦予了特別解決或實施的權利,要實現基於西藏特性而實施的名符其實的自治,施行上述各項特殊權利是必須的。在施行過程中,為了與西藏民族的需求和特性相適宜,可能需要對某些自治條款重新進行研究和調正。如果雙方真的具有誠意,則目前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憲法規定的自治原則得到解決。如此,則國家的統一穩定,藏民族與其它各民族間的和諧親密關係等均可實現。 第二,尊重西藏民族的同一性拋開現行的行政區劃,所有藏人做為同一的民族,統一聚居的現實必須得到尊重。這不僅符合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則,而且也是實現民族平等的基礎。 不論語言,文化,佛教傳統或是獨特的風俗習慣等,西藏民族具有同一的民族屬性是不爭的事實。西藏民族不僅具有共同的歷史,而且不論其政治或行政區域如何地分合,其宗教,文化,教育,語言,生活習慣,地理環境等始終都是統一的。 以地理環境而言,所有藏人都聚居在高原地帶。由於西藏民族幾千年來一直居住在西藏高原,因此西藏民族也是西藏高原的原住民族。根據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事實上藏人做為一個民族世代居住在整個西藏高原。 基於上述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承認西藏民族是55個少數民族中的一個民族。 第三,藏人的真實期望西藏民族有它獨特的歷史,文化,宗教和傳統風俗習慣,這一切也是人類文明寶貴的一部分。西藏民族希望保存祖先留下的這些寶貴遺產,並根據二十一世紀的需求,弘揚和發展這些宗教與文化遺產。 如果做為多民族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員而共處,則西藏民族將會從國家的經濟與科學發展中得到巨大利益,我們希望在這一發展過程中盡己一份力,共同協力配合。同時,西藏民族也希望西藏民族的特性,民族文化和精神得以保存和延續;希望西藏民族自古以來世代居住之脆弱的高原生態環境能夠得到保護。 對西藏民族特殊性的承認是一直的,這一點在十七條協議,以及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的講話或政策中都有明確的表現。確定西藏民族的自治地位和自治形式等都是基於這一點的。憲法也確定了根據少數民族的不同特性和需求而予寬容對待的基本原則。 達賴喇嘛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框架下,解決西藏問題的立場是明確堅定的。達賴喇嘛所秉持的立場,與鄧小平先生所重申“只要不談西藏獨立,其他問題都可以協商解決“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我們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統一,同時也希望中央政府承認和尊重西藏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實行同一的,名符其實之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這是化解彼此矛盾的基礎,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間實現團結,和諧與穩定的近因。 西藏民族的特性之發展要順應全球,尤其是國內的發展;同時,經濟,社會和政治的發展,必須要尊重和愛護西藏民族自己的特點。要實現這一切,就必須要承認西藏人民的自治權利,而且其實施要符合藏人自己的需求,特性和重點,並涵蓋所有西藏民族聚居的地區。 由於保護西藏的民族文化和特性,只能靠藏人自己,其他任誰也沒有辦法達成。因此,西藏人民要在自我幫助,自我發展和自我治理與中央政府或各省區對西藏的幫助指導之間掌握平衡,這是極為重要的。 第四,藏人的基本需求及自主管理[1] 語文語文是表現民族本質的最重要的特徵。藏語不僅是藏族互相溝通的語言,而且也是我們書寫文章,歷史,佛學教義或科學技術等知識的唯一語言文字。藏語文是一個與梵文相媲美的文字,具有很高的表達能力,從梵文翻譯的內容,不論詞意,藏語文是唯一可以還原梵文的語言文字,因此,藏語文不僅是世界上音譯最多和最好的文字,而且也被一些學者推崇為著作最豐富和數量最多的文字。 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從而保障了使用各自語言文字的權利。西藏民族在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中,藏語文是首要的,必須要得到尊重。各藏族自治地區的語言文字也應以藏文文為主。 這一觀點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有明確寬泛的認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列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裡也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等規則”。這一條款認同了在藏族地區使用藏語文教學的觀點。 [2] 文化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四十七條,八十九條,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條等都規定了有關保護文化的條款。西藏的文化與藏人的宗教,傳統,語言和特性等有著極為密切的連繫,現今的西藏文化在各方面都面臨著極大的困難。生活在多民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西藏民族,要依照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保護自己民族的獨特文化。 [3] 宗教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問題,佛教與我們的本質有著密切的聯繫。我們雖然認同政教制度的分離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實踐。對西藏人民而言,如果沒有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則其它的個人或集體自由都是無法想像的。憲法強調和保障了宗教信仰與宗教活動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權利,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將憲法的上述條款,以國際通用的標準去闡釋的話,信仰或實踐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範圍內,這些自由包括根據宗教傳統管理寺院,研習和實踐教法,根據宗教制度確定入寺僧侶的人數和年齡,以及自由從事講經說法等宗教儀式和活動。因此,對一般的宗教活動,包括師徒關係,寺院管理,轉世靈童的認證等事務,政府都不應進行干涉。 [4] 教育西藏人民希望通過與中央教育部們的合作,制定屬於西藏自己的教育制度和自主進行管理的願望,在憲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中得到支持。西藏人民同樣也希望參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科學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同時也可以看到佛教的心理學,哲學和宇宙學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正在越來越多地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要保障公民享有義務教育。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業……”。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條裡也有類似的規定。 有關決策方面,由於自治的權限不明確,因此需要強調的是,對藏民族的教育必須要施行名符其實的自治,這一點也得到了憲法有關自治原則的支持。 有關藏人希望參與科技發展的願望,在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九條)中,對民族自治地方參與發展科學技術的權利做了明確的認定。 [5] 環境保護西藏是亞洲諸多河流的源頭,也是世界的屋脊,地大物博,擁有豐富的礦產和森林等資源。西藏民族的環保傳統是基於不分人類或動物,敬重一切生命而不予傷害之理念所產生,因此西藏特殊的環境得到保護,沒有遭到汙染。 目前,西藏的生態環境正在遭到難於恢復的破壞,這一點從西藏的草地,農田,森林,水源以及野生動物所受到的影響中可見一斑。 因此,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六條之規定,依照西藏過去的環保觀念和傳統,應賦予西藏制定環保政策以及進行管理的權利。 [6] 有關自然資源的使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認可自治地方的自治機構,在保護和管理自然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方面的責任(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四十五條,六十六條,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亦規定要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區域自治法確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建設草原和森林”(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二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是利用自然資源,增加稅務和收入以提升經濟的基礎。因此在自治地區,所有不屬於國家的土地,應賦予自治民族依法獨享出租或交易等的權利,此點極為重要。同時,在符合國家發展規劃的情況下,自治地方應具有自行制定或推展發展計畫的權利。 [7] 經濟發展和貿易發展西藏地區的經濟是必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西藏屬於經濟最落後的地區之一。 憲法確認民族自治機關根據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民族區域自治法二十五條)。也確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條)。並規定,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條)。 同樣,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條裡也規定,類似西藏這樣與其他國家接壤的自治地方,可以展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或邊界貿易。對於與其它國家有著文化,宗教,民族和經濟等共同特性的西藏人民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 中央和各省的幫助雖然可以暫時獲益,但如果西藏人不能自食其力而需要依賴別人生存時,這將會是巨大的災難。因此,促使西藏人經濟自立也是實行自治的重要目的之一。 [8] 民眾的衛生憲法規定政府賦有為民眾提供衛生和醫療服務的責任(憲法第21條)。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裡也認定這是自治地方的責任,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條裡也認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解決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葯。 依照上述條款的宗旨,民族自治機關必須要具有滿足所有藏人衛生需求的條件和能力。同樣要具備依照傳統將藏醫和天文曆法加以實施和發展的能力。 [9] 公共安全解決關係民眾安全問題之工作人員或安全人員中,擁有了解和尊重地方傳統和風俗習慣的人員是極為重要的。 自治和全權管理自己事務的主要責任之一是,管理民眾的內部秩序,以及自治地方的安全。憲法第一百二十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10] 管理外來移民方法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和自主管理自身事務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特性,文化和語言,以及落實當家作主的權利。允許甚至鼓勵漢族或其他民族人口向少數民族地區的大規模遷移,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區域自治的目的和理念。由於人口遷移所帶來的人口結構變化,將使藏漢民族的團結或統一無從談起,取而代之的是西藏的民族特性和獨特文化的日漸滅亡,藏民族也會消失在漢民族當中。同樣的,漢族或其他民族大量遷移到西藏各地,將會從根本上改變施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構成要件,因為“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實行自治的憲法之基本要件由於人口移民而被根本改變或遭到漠視。如果不阻止這類的大規模移民,則西藏民族終將難於聚族而居,從而失去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這種做法完全踐踏了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精神原則。 中國曾經嚴格控制內部的人口遷徙和居留,但民族自治機構管理“外來”移民的權力卻極為有限。我們認為,為了尊重自治的原則和理念,給予各自治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地區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它經濟活動自主制定相關法規的權利是極為重要的。 我們並沒有將定居西藏或長期留居西藏的其他民族成員驅走的想法。我們所擔心的僅僅是,鼓勵以漢族為主的其他民族成員大量移居西藏的結果,將會改變現有的西藏社會結構,西藏民族因此成為少數而被邊緣化,脆弱的西藏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無可挽回的破壞。 [11] 與其它國家在文化,教育,科學,宗教等 領域的交流 在有關自治的內涵中,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在文化,藝術,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宗教,環境,經濟等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或各省市自治區的交流固然重要,同時,自治地區還有與其它國家進行交流的權利。 第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西藏人要進行統一的管理基於西藏人民的上述基本需求,通過實施民族區域自治,保護和發展西藏的民族特性,文化以及佛教傳統,並在尋求發展的過程中,現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區,需要納入統一的自治管理範圍內。現今的行政區域劃分,將西藏人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和許多省份當中,從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同時也嚴重削弱了保護和弘揚民族特性,文化與佛教傳統的力量。這一政策不但沒有尊重西藏民族的統一性,反而進行民族分裂,對西藏民族的統一性製造障礙,踐踏了民族自治的精神。在新疆和蒙古等主要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部分人民都包含在各自的自治區域內,而聚居的西藏民族卻被劃併不同的省區,仿佛在對待不同的民族。 將目前分散在各種自治地區的所有藏人統一在一個自治體系下,不僅符合憲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和精神,而且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條也規定:“各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施行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序言中也記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由中國共產黨為了解決民族問題而制訂基本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護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西藏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享受自治權利時,如果能夠統一普及到整個西藏民族地區,將有助於實現具實質意義的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法也傾向於認為民族區域自治的邊界是可以進行調整的。根據憲法有關自治的基本原則,尊重藏人統一性的願望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為此而改變部分行政管理範圍並不違背憲法精神,而且也有許多前例可循。 第六,自治的本質和架構能否實現名符其實的自治,將依賴於上述各項自治問題以及藏人在這些問題上實施自治的程度或自治方式。因此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才能制定和實行適合藏民族的特殊狀況和基本需求的法規。 要實現名符其實的自治,藏人還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點的地方政府,政府組織,以及制度的權利。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本地方所有(涉及上述自治的)問題有制定法規的權力,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門的實施權利和自由決定的權力,自治權利也包括在中央國家級的相關權利機關中安置代表並發揮實質作用。為了使自治充分發揮效力,其商討方式必須具備功效,在相互關連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決的途徑。 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最重要條件之一是,要保障憲法和其它法律單方面取消或修改賦予各自治地方的權利和職責。也就是說,不論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條款。 有關符合西藏實際和需求之名符其實自治的範圍和特點,要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自治條列中做出詳細的解釋,如果適當的話可以為此另外制定法規。包括第三十一條在內的憲法相關條款中,對於類似西藏這樣有著特殊地位的地區,在尊重國家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的情況下,規定可以相應地適當放寬。 憲法第三章第六節也認定,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具有自治政府和制定法規的權利,因此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訂自治條列和單行條列”的權力。同時,憲法在很多方面賦予行政自治的權利(憲法第一百一十七到一百二十條),規定自治機關在適合地方的需求下,依照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上述這些法律條件雖然對自治機關的決策權限造成一定的阻礙,但是憲法不僅接受了自治機關可以依照適合地方的需求制定法規和政策,而且,這些法規政策甚至可以和包括中央在內的其他機關所規定的不一致。 正如我們說明的那樣,藏人的需求與憲法的自治原則大致相符合,但在真正實施過程中,目前,由於種種原因而造成許多阻礙,甚至失去效力。 實施名符其實的自治,還需要權力分配,如中央和自治地方對一些問題的雙方權責問題進行明確分配等。就目前而言,在這些方面不僅沒有清楚的分配,自治地方的立法權利也沒有落實,仍遭到很大的阻礙。因此一方面憲法對於自治地方在很多問題上認定具有制定法規的特殊需求,但是另一方面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卻必須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多有阻礙。正式規定需要這種批准的只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各省的人民代表大會不需要得到這樣的批准,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非自治的)各省只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即可(憲法第一百條)。 在真正實行自治方面,依照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必須要遵循諸多的法規和章程,其中一些法規甚至對自治地方的自治造成很大的阻礙,有些法規相互矛盾。因此自治的真實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落實,國家上級機關單方面制定法規和章程,甚至政策的改變也是單方面決定。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對自治的標準和實施方面出現不同的看法,則缺乏為解決問題或進行溝通的足夠途徑,實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地方領導的工作受到阻礙,對西藏民族施行名符其實的自治也造成障礙。 此時,我們沒有為了這些問題和實行名符其實的自治而詳述藏人困難的意願,但是為了在往後的會談中,能夠適當的解決問題而做為例子而在此提出。我們會繼續學習憲法和有關法律,並在適當的時候發佈我們所知道的研究結果。 第七,未來前進方法正如本建議的開頭所述,我們相信西藏人民的需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自治的原則相符合。我們的目的是,就如何讓這些需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架構相配合而進行討論。正如達賴喇嘛經常強調的那樣,我們並沒有任何隱藏的計劃,也絕對沒有在得到真正自治後,依此做為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跳板的目的。 西藏流亡政府象徵著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們之間就上述問題和相關議題達成協議後,西藏流亡政府將失去存在的必要而會立即解散。事實上達賴喇嘛已多次聲明,他個人在未來將不會擔任任何政治職務。在實現和解的過程中,為了得到藏人必要的支持,達賴喇嘛願意為此竭力發揮其影響力。 以這個承諾為基礎,第二步應該就本建議所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具實質意義的討論。為此願意就尋求共識,以及程序或時間等方面進行討論決定。 達賴喇嘛在歐洲議會的公開演說尊敬的議長、各位議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很榮幸能在大家面前發言,感謝您們的邀請! 不管到什麼地方,我都把宣揚慈悲心等「促進人類價值觀」視為最重要的責任。我認為不論針對個人層面、家庭層面或社會的層面,这都是獲得幸福的基礎。現代社會,似乎不太重視這些內在的價值。因此,提倡這些是我首要的責任。 我所關注或肩負的第二個責任是「促進宗教間的和諧」。我們自然而然地接受政治和民主制度的多元化。但對宗教信仰的多元,卻往往猶豫不決。儘管大家都有著不同的信仰或哲學觀,但所有主要宗教的傳統,都在傳遞著相同的訊息,那就是:愛、同情、慈悲、寬容、知足和自律。這些宗教也都有類似的潛力,足以幫助人類步向幸福的生活。因此,這是我關注或肩負的第二個責任。 當然,我會特別關注在西藏問題上。在西藏歷史上最為艱難的存亡關頭,西藏人民仍然繼續把他們的希望和信任寄託在我的身上,因此我對西藏人民有著特殊的責任,西藏人民的福祉是我永不能放棄的動機。我認為自己是他們在自由世界的發言人。 之前,2001年10月24日,我有幸在歐洲議會演講時曾談到:『即使西藏有一些發展或建設,西藏所面臨的生死存亡問題依舊存在,西藏的基本人權在很廣的範圍內仍然遭到踐踏,而所有的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種族和文化歧視的政策。它表現了更深層的後果:人權遭到踐踏僅僅是這一問題的表面症狀,問題的實質是中國政府將西藏的宗教和文化視為西藏分裂的根源。因此整個西藏民族和西藏文明都面臨著毀滅的危險。』 自今年三月,整個西藏高原都發生了藏人的抗議示威活動,抗議中國政府在西藏實施的壓迫和歧視政策。雖然他們很清楚這樣的行為需要冒著生命的危險,但整個西藏三區(衛藏、康區和安多)的人民,不分男女老少,信教與否,甚至包括學生等各個階層的人民,共同自發、勇敢地表達出了自己的絕望、痛苦、以及對中國政府政策的不滿和憤懑。對于在衝突過程中喪失生命的藏漢人民,我感到萬分的悲痛,當時我就立即呼籲中國當局自制。由於中國當局將近來西藏發生的所有事件,都歸咎於我一手策劃,我已多次呼籲任何獨立的國際機構,對事件進行徹底的調查,包括邀請他們前訪印度達蘭薩拉。如果中國政府真的有證據來支持如此嚴重的指控,則必須負責向全球披露真相。 令人遺憾的是,儘管世界各國領導人、非政府組織或具有國際地位的人士,一再地呼籲避免暴力以及自制,但中國當局仍繼續訴諸野蠻殘暴的方式,因此造成大量藏人被打死,數千人受傷或遭到拘捕,有許多人失蹤,他們的命運至今仍是謎。即使是現在我站在你們面前的當下,在西藏的很多地方,仍充斥著大量的武警和軍隊,在事實上實行軍事戒嚴的情況下,西藏人民仍在遭受著迫害,繼續生活在恐嚇與焦慮的氣氛裏,他們時時都在擔心著自己是不是下一個被逮補侵害的人。由於沒有國際觀察員、記者,甚至連遊客都不允許進出西藏,因此,我深深地為西藏人民的命運感到憂傷。目前,中國當局在西藏為所欲為。為了毀滅西藏人民的勇氣,西藏正面臨著對西藏人民進行死刑審判的處境。 許多尊敬的歐盟議員都知道,我為了尋求通過對話,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而持續做出的努力。本著這個精神,1988年在斯特拉斯堡舉行的歐洲議會上,我正式提出了不尋求獨立或分裂的和談建議。此後,我們與中國政府之間的溝通經歷了許多的坎坷。在中斷關係近十年以後, 2002年再次重新與中國領導人建立了直接的接觸管道。我的特使和中國代表進行了多次廣泛的討論。在這些會談中,我們詳細闡述了西藏人民的願望。我以互利為基礎提出的「中間路線」,其核心內容就是在中國憲法的框架範圍內,為西藏人民爭取安全且名副其實的自治。 今年7月1日至7月2日,在北京舉行的第七輪會談中,中國方面要求我們對名副其實的自治做出具體說明。因此,2008年10月31日,我們提交了有關名副其實自治的備忘錄,備忘錄說明了我們尋求名副其實自治的立場,以及與自治相關的藏人的基本需求。我們的這些建議,完全是基於希望解決西藏現存的問題,是真誠的。我們相信,只要雙方付出善意和真誠,備忘錄所述問題和建議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方面斷然拒絕備忘錄的整體內容,並陷構所有的建議是企圖追求"半獨立"和"變相獨立"。由於我們在備忘錄中要求『給予自治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地區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它經濟活動自主制定相關法規的權利』,被中國方面指責為進行"種族清洗"。 備忘錄清楚地表明了,我們並沒有將定居西藏或長期留居西藏的其他民族成員驅走的想法。我們所擔心的僅僅是,鼓勵以漢族為主的其他民族成員大量移居西藏的結果,將會改變現有的西藏社會結構,西藏民族因此成為少數而被邊緣化,脆弱的西藏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無可挽回的破壞。而且,由於人口遷移所帶來的人口結構的重大變化,將使藏漢民族的團結或統一無從談起,取而代之的是西藏的民族特性和獨特文化的日漸滅亡,藏民族最終將會消失在漢民族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滿洲、內蒙古和東土厥斯坦等民族的現狀,就是因為漢族人口的大規模遷移,對少數民族造成災難性後果的明顯例證。目前,滿族的語言、文字和傳統已然蕩然無存;在內蒙古2400萬總人口中,蒙古族僅占20%。 且不論少數中國頑固官員們的負面評論,我們已經將備忘錄分發到各位手中了,從中不難看出,我們對中國政府關心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等問題都進行了認真的說明。備忘錄對這些都有明確的闡述,歡迎大家提供看法和建議。 藉此機會,我呼籲歐盟和議會努力斡旋,說服中國領導人,儘快通過和談,解決西藏問題,維護中國與西藏人民的共同利益。 我雖然堅決反對在鬥爭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但我們無庸置疑地擁有探求其他所有政治選擇的權利。秉著民主的精神,我要求西藏流亡政府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國家前途和西藏人民的狀況,並共同決定西藏運動未來的發展方向。這次會議,於2008年11月17日至22日,在印度達蘭薩拉召開。中國領導人以負面的態度回應我們所有努力的行為,無疑加深了許多藏人對中國政府是否具有解決問題之誠意的疑慮。許多西藏人仍然認為,中國領導人執意要強行和全然同化西藏。因此,他們呼籲西藏需要完全的獨立;也有一些人強調民族自決的權利,主張以全民自決的方式決定西藏的前途;儘管有這些不同的意見,特別會議的與會代表還是一致表示同意『根據西藏、中國及國際形勢的變化,由我審時度勢,全權決定西藏未來的政策』。我將研究各項建議,這些建議來自於約600名世界各地的流亡藏人代表和領導人,以及從西藏本土收集而來的意見。 我是一個堅定奉持民主的人。因此,我始終鼓勵流亡藏人繼續推動民主的進程。今天,西藏流亡社會已經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部門;2001年,我們在民主化進程中,又邁出一大步,西藏流亡政府的首席部長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我一直堅持認為,西藏的未來只能由西藏人民做出最終的決定。印度第一任總理尼赫魯于1950年12月7日在印度議會指出:『有關西藏的最終決定,應該由西藏人民做出,而不是其他人』。 西藏問題影響的層面,遠遠超出了600萬西藏人的命運問題。西藏位於印度和中國之間,數百年來,西藏一直是作為地球上兩個人口最多國家的和平緩衝區。然而,到1962年,在所謂"和平解放西藏"後僅僅幾年,全世界都目睹了兩個亞洲巨人間的第一次戰爭。這就顯然地表明了,為確保兩國人民之間的持久友誼和真正的信任,公正、和平地解決西藏問題是極為重要的。西藏問題也關係到西藏脆弱的生態環境,根據科學家演算出的結論,西藏的生態環境將會影響許多亞洲國家,涉及數十億人口的未來。西藏高原是許多亞洲最大河流的發源地,除了南北極地,西藏的冰川是地球上最大的,一些環評團體提出西藏是地球的第三極一說。如果目前的氣候暖化的趨勢繼續下去,未來的15-20年裏,印度河流域可能會枯竭。此外,西藏的傳統文化,是以佛教的慈悲、非暴力為基礎的,因此,西藏文化廣布涉及的不只是600萬藏人而已,同時也是橫跨喜馬拉雅山脈、蒙古、俄羅斯的卡爾梅克共和國、布裏亞特共和國等地,所涉及的人口超過1千3百多萬人。而且,包括漢族同胞在內的、越來越多在的人已經認識到西藏文化將可以為世界的和平做出積極的貢獻。 我的立場是:可以期盼最好的,但要做最壞的準備。基於這點,我鼓勵流亡藏人加倍地努力;年輕藏人要刻苦學習;為了維護祖先留給我們的豐富的文化珍寶,要鞏固流亡中的文化和宗教機構;要擴大和加強西藏流亡社區的民主機構及和平社會的建設等。我們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在流亡的自由社會中,維護我們的宗教與文化,同時成為處於嚴厲控制下之西藏境內同胞的代言人。 當然,我們肩負的任務和所要面臨的挑戰是嚴峻的;做為流亡者,我們的資源自然是有限的,我們要面對流亡生涯可能還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的現實,因此,我希望歐盟對我們的教育及文化事業提供援助。 毫無疑問,歐洲議會與中國之間持續和有原則的交流,已影響到了中國變革的進程。全球的趨勢,全然朝向更開放、自由、民主和尊重人權的方向發展,中國也遲早要順應世界的這一發展潮流。在這方面,我對于歐洲議會將著名的薩哈羅夫人權獎授予中國維權人士胡佳表示贊賞,在中國迅速前進的過程中,這是一個重要的指標。中國憑藉其新的地位,必然在世界舞臺上發揮重要的主導能力,為了完成這個角色,我認為,至關重要的是中國要實現寬容、公開、透明、法治、以及資訊和思想的自由。毫無疑問,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態度及策略,將會影響到中國內部的變化和發展。 令人欣慰的是,不同於中國政府對西藏的偏狹立場,以理性的知識份子為主,中國民間對西藏問題的認識越來越理性,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能夠理解和同情西藏人民的困境。雖然我對中國領導人就處理西藏問題的信任越來越薄弱了,但我對中國人民的信心仍然是堅定不移的。因此,我常建議西藏人民在漢藏交流方面要多加努力。今年3月中國政府嚴厲鎮壓西藏的抗議示威後,中國知識份子不僅公開批評政府,呼籲中國政府自制,而且要求通過對話解決西藏問題。一些中國的律師也公開聲明,主動表示願意為被捕的西藏示威者提供法律協助。如今,對西藏的困境和藏人的合法願望表示理解、同情和支持的中國兄弟姊妹越來越多,這是最令人鼓舞的。藉此機會,我要對勇敢的中國兄弟姐妹們所表現的同情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感謝歐洲議會對西藏和平非暴力的正義運動所付出的關心和支持。您的同情、支持和聲援,一直是西藏境內外人民最大的溫暖和鼓勵。我要特別感謝歐盟西藏小組的成員,你們沒有把西藏人民的悲慘看成是一項政治工作,而是把全體西藏人民放在心上。歐洲議會前後通過的有關西藏問題的決議,對於促使各國人民、歐洲政府和國際社會認知和關注西藏問題產生了巨大的作用。 歐洲議會對西藏的堅定支持,不可能不引起中國的關注;對於歐盟與中國之間因此產生的不愉快,我感到很遺憾。雖然目前西藏內部的形勢依然十分的嚴峻,中國政府與我的特使之間的對話也陷于僵局,但是,我願與大家分享且真誠地希望並相信:未來西藏和中國一定能擺脫不信任的狀態,雙方為了共同的利益,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一定可以取得信任與和解。毫無疑問,你們對西藏問題的持續關心和支持,對於解決西藏問題所必需的政治環境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力。你們的支持,至關重要。 感謝你們賦予我的榮譽,讓我和你們分享我的想法。 達賴喇嘛 布魯塞爾,比利時 2008年12月4日 注:原文為英文,若有歧義,以英文為準。 達賴喇嘛尊者在西藏3‧10和平抗暴五十周年紀念集會上的講話今天,是藏人因無法忍受中共的強權高壓,於1959年在首府拉薩舉行和平抗暴五十周年紀念日。去年3月10日,參加西藏三區和平抗暴的人們,多數在1959年以後出生和成長,儘管他們沒有親歷自由的西藏,但是,對西藏事業的關懷和忠貞不渝,是世代延續而來的,值得自豪,也鼓舞著國際上所有關注西藏問題的人們。此時,我們要緬懷那些死去和正在遭受酷刑,以及在過去的五十年裏,所有為西藏教、政事業獻出生命和飽受折磨的藏人,並向三寶特別祈禱。 從1949年開始,中共的武裝力量,從西藏的東北部和東部(安多和康)滲入。1950年,超過五千藏軍戰敗後,中國政府現實地選擇了和平解放西藏的策略,1951年簽訂了「十七條協定」和附加條款,從此,西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但是,對保護西藏特殊的宗教、文化和風俗,「協議」裏有明確的承諾。 1954--55年,在北京,我和以毛澤東為首的黨政軍大部分高層領導人的接觸中,詳細地談到了在保護西藏珍貴的宗教文化基礎上,發展西藏社會和經濟的具體方向。毛澤東還根據「協定」內容,在不必建立軍政委員會,可以成立自治區籌委會等方面,做了積極的指點和保證。然而,1956年左右出現的極左路線,使那些承諾在地方無法兌現;而且,安多和康區還進行了脫離現實的強制改革,導致了動盪和破壞;西藏中部的中國官員,也故意蠻橫地踐踏「十七條協議」等,強壓行為越來越嚴重,藏人被逼無奈,最終,於1959年3月10日舉行了和平抗暴。當時,僅在幾個月的鎮壓中,就有數萬藏人被打死,關押、逮捕。同時,我和噶廈及政府的部分公務員,一起流亡印度。十萬藏人,也先後被迫流亡印度、尼泊爾和不丹。這非同尋常的災難,即使今天,藏人仍然記憶猶新。 接下來,西藏境內出現的“平息叛亂”、“民主改革”、“階級鬥爭”、“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軍事管制”、“愛國愛教”、“嚴打”等接二連三的運動和事件,使藏人陷入了人間地獄般的苦難中,數以萬計的藏人死於非命;從根本上斷除了佛法的講修;代表西藏文化之魂的數千座寺廟遭到清洗;古代藝術珍品被破壞;自然資源被任意開發;森林被貪婪地砍伐、野犛牛和藏羚羊等無數野生動物被獵殺;自然環境被嚴重污染……這種數不勝數的非人性般的破壞,沒有間斷地施行了五十年! 當前,中共處於猜忌,藏人處於恐懼之中。比生命還珍貴的世代相傳的宗教、文化、語言、民族特性等,瀕於滅絕。西藏民族,在境內如同判了死刑的囚犯。這些事實,清晰地寫在1962年上一世班禪喇嘛的「七萬言書」中;1989年,班禪喇嘛圓寂之前的日喀則講話中還提到:“中共執政之後,給西藏造成的損失遠大於帶來的利益”;另外,很多勇敢的藏人也客觀地證明瞭這一點;1980年,中共領導人胡耀邦到拉薩時,也公開地承認了錯誤,並向藏人道了歉。 公路、機場、鐵路等基礎建設,表面上是發展的形象,但本質上是同化西藏的政治需要,並對西藏的自然環境和風俗習慣都有嚴重的破壞。 流亡藏人,儘管當初在氣候、語言、生活習俗等方面都遇到了很多困難,但是,在印度等國家的關懷下,在沒有恐懼的、自由的生活環境裏,我們獨特的宗教和文化得到了保護。年輕人在接受現代教育的同時,也接受了傳統文化教育,同時,西藏的正義事業有了明顯的成果,藏傳佛教的宗旨,即慈悲精神,在東西方世界裏被認知和接受,利益了眾生。 流亡開始,我們就努力建立民主制度。1960年,流亡藏人投票選舉產生了新議會,經過一步步的完善,到今天,這個具備憲政的流亡組織,已經成為一個高度民主的政府,我們引以為榮。特別是2001年,根據民主制度,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了藏人的政治領袖;現在是第二屆噶倫赤巴的任期,我的日常行政事物,逐漸減少,差不多處於半退休狀態,然而,解決西藏問題,是所有藏人的責任,所以,我在有生之年,不會隨意放棄。同時,作為人類的一員,致力提升人類的善行,是我的第一個發願,這也是開啟個人、家庭、及社會幸福的鑰匙。作為一位宗教人士,促進宗教之間的和睦相處,是我的第二個發願;作為一名藏人和達賴喇嘛的轉世,特別是境內、外藏人對我抱著信任與寄託,所以關心西藏的命運,是我的第三個發願;以上三大責任,縈繞於我心。 流亡政府不僅在社會福利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績,而且作為施政的主要目的--解決西藏問題方面,早在1974年,就確定了互利雙方的中間道路。因此,1979年鄧小平先生提出和談時,我們已經有了充分的準備。但是,在多次接觸、商談、和參觀中,不僅沒有具體成果,還在1993年,中斷了官方的聯繫管道。1996和1997年,我們在未來解決西藏問題方向的公投準備期間,境、內外藏人紛紛表示,不必公投而繼續原有的政策,因此,我們依然主張中間道路。 2002年開始的恢復接觸中,我們在堅持一個管道,一個主題的立場中,進行了八輪商談。最後,為了透過民族區域自治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明文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條款,我們提交了使所有藏人獲得名符其實自治的具體意見書。 中方一再要求我們承認歷史上西藏就屬於中國,這是不合理的,也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認為,歷史就是歷史,無法改變,為了政治需要而曲解,不是誠實的態度。現在就應該思考並決定未來雙方互利的方向,因此,為了西藏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框架內,我們爭取獲得合法的真正自治而努力,這是能讓藏人滿意、自願,並穩定生存的主要條件。我們沒有提出以歷史為依據解決未來前途的想法,當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任何國家的版圖,都沒有也不可能與歷史完全相符。 藏民族生活在一個行政區域的願望,符合民族區域自治精神,利益藏、漢兩個民族,也不抵觸中國憲法及其他章程。很多中國中央的領導,也承認了這一願望的合理性。簽訂《十七條協議》時,總理周恩來也認可了這一點。1956年,副總理陳毅在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時,指著地圖說,如果拉薩在未來能夠成為所有藏區的自治中心,有利於漢、藏之間的友誼和西藏的發展。上一世班禪喇嘛也多次提到建立統一的藏區的重要性,還有很多西藏的知識份子,黨員,也提出過同樣的願望。 既然中國政府反對我們的要求,就應該提出一個認為合理的讓我們思考的建議,但是沒有。我們誠心誠意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精神,使藏人獲得名副其實的自治地位而做出的努力,沒有得到中共當局的正常回應,而感到遺憾。 近年來,不僅藏中對話沒有實質進展,而且,從去年三月開始,全西藏陷入了高壓狀態。為審視未來解決西藏問題的方向,瞭解民意,去年11月我們召開了特別大會。從收集的資訊中,得知境內、外的絕大多數藏人強烈支持中間道路。現在,我們有把握繼續中間道路的立場,並將一如繼往地為實現西藏民族名副其實的自治而努力。 自古以來,漢、藏兩族睦鄰而居,未來的友好相處是很重要的。然而,共產黨執政以來,對西藏進行了歪曲宣傳,使中國民眾,很少瞭解真實的情況,加上去年三月事件發生之後,持極左觀點的中共領導人特意歪曲事實,在漢、藏民族之間挑起仇恨和分裂,加深了中國民眾對藏民族的誤解。正如我對漢族同胞前後呼籲的一樣,今天,我再次呼籲,不要僅僅以中共的宣傳為標準,要完整地、客觀地觀察事情的本來面目,防止民族分裂,所有藏人也要加強與漢人之間的友誼。 回顧流亡五十年,雖然存在不少缺點,但總體來說,西藏問題不僅沒有消失,而且,越來越受到國際的關注,這是我們很大的成就。毫無疑問,如果我們在原有的基礎上,透過公正,非暴力的途徑,繼續努力,將會實現我們的願望。 在西藏政府與民眾流亡五十周年的今天,首先,我向藏人居住的國家,表示感念。並希望流亡藏人嚴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規,力所能及地服務當地社會,同時,為解決西藏問題,扶持西藏的宗教和文化事業,在累積歷史經驗中,擬定未來的計畫和方向。我經常提到,要作最好的期待和最壞的準備,目前,中國內部和國際趨勢,都使我們有理由期待西藏問題的早日解決,但是,也必須做好長遠的充分準備,為此,我們要努力提高西藏境內、外的教育,培養專業人才,以及民眾的環保、衛生、非暴力的覺悟。 再次向不畏各種障礙,在過去五十年的艱難歲月中,大力關懷、協助數以萬計藏人和藏人組織,並給予他們生活、教育,自由空間的印度政府、官員,民眾,表示忠心感謝,也向所有支援西藏的各國政府,官員,組織、民眾,表示摯誠的謝意! 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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